转载新闻报道,也会被判侵权?法院判决
信息公司:“疫情期间类似的时事新闻很多,我们只是把事实讲给大家听,难道所有报道疫情防控的新闻都适用于著作权法吗?”
审理判决
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属性的新闻,应受保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报道是由作者独立选题和构思,通过对当事人群体的采访,从受访者的角度讲述驰援疫情防控的事迹,具有一定独创性,并非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新闻类文字作品。
信息公司在其运营的W站上转载了案涉作品并对标题作出修改,亦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犯了科技公司对案涉作品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信息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该案历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独创性是新闻成为法律意义上作品的关键要素
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原著作权法不适用“时事新闻”的表述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澄清了对于“新闻无版权”的误解。新闻报道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以此来区分受保护的新闻作品与单纯的事实消息。
那么如何判定新闻的“独创性”呢?
从司法实践的多数观点来看,应重在分析新闻中是否反映作者独创的思想表达,而不仅仅计算基于客观事实的篇幅占比。
举个例子
1.电视台记者在现场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提醒公众要遵守交通规则。
——仅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的部分或全部构成的消息,是对事实的直观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记者在报道交通事故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探究事发路段事故频发的成因,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的改进建议。
——融入了作者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分析与总结,包含智力创作,构成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本案而言,应在充分考察内容、目的的基础上判定案涉报道是否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属性及独创性。案涉报道内容不仅仅是单纯时事消息,而是根据采访,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让群众关注到“饭圈女孩”在疫情期间的担当奉献,生动地反映了全社会抗疫的事迹,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
来源:湖里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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